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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 的规定

2017-12-29 11:38:3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 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 定》已于2016年5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5次会 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8月2日
法释〔2016〕18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6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5次会议通过, 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行为,保障网络司法拍卖公开、公 平、公正、安全、高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 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网络司法拍卖,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 过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财产的行为 。
  第二条人民法院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采取网络司 法拍卖方式,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必须通过其他 途径处置,或者不宜采用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的除外。
  第三条网络司法拍卖应当在互联网拍卖平台上向社会全程 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全国性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 网络服务提供者申请纳入名单库的,其提供的网络司法拍卖平 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全面展示司法拍卖信息的界面;
  (二)具备本规定要求的信息公示、网上报名、竞价、结 算等功能;
  (三)具有信息共享、功能齐全、技术拓展等功能的独立 系统;
  (四)程序运作规范、系统安全高效、服务优质价廉;
  (五)在全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广泛的社会参与度。
  最高人民法院组成专门的评审委员会,负责网络服务提供 者的选定、评审和除名。最高人民法院每年引入第三方评估机 构对已纳入和新申请纳入名单库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予以评审并 公布结果。
  第五条网络服务提供者由申请执行人从名单库中选择;未 选择或者多个申请执行人的选择不一致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第六条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一)制作、发布拍卖公告;
  (二)查明拍卖财产现状、权利负担等内容,并予以说明 ;
  (三)确定拍卖保留价、保证金的数额、税费负担等;
  (四)确定保证金、拍卖款项等支付方式;
  (五)通知当事人和优先购买权人;
  (六)制作拍卖成交裁定;
  (七)办理财产交付和出具财产权证照转移协助执行通知 书;
  (八)开设网络司法拍卖专用账户;
  (九)其他依法由人民法院履行的职责。
  第七条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将下列拍卖辅 助工作委托社会机构或者组织承担:
  (一)制作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及视频或者照片等资料;
  (二)展示拍卖财产,接受咨询,引领查看,封存样品等 ;
  (三)拍卖财产的鉴定、检验、评估、审计、仓储、保管 、运输等;
  (四)其他可以委托的拍卖辅助工作。
  社会机构或者组织承担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所支出的必 要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八条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下列事项应当由网络服务提 供者承担:
  (一)提供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网络司 法拍卖平台,并保障安全正常运行;
  (二)提供安全便捷配套的电子支付对接系统;
  (三)全面、及时展示人民法院及其委托的社会机构或者 组织提供的拍卖信息;
  (四)保证拍卖全程的信息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和安全 ;
  (五)其他应当由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的工作。
  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在拍卖程序中设置阻碍适格竞买人报 名、参拍、竞价以及监视竞买人信息等后台操控功能。
  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
  第九条网络司法拍卖服务提供者从事与网络司法拍卖相关 的行为,应当接受人民法院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第十条网络司法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保留价即为起 拍价。
  起拍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 价确定,并征询当事人意见。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 的百分之七十。
  第十一条网络司法拍卖不限制竞买人数量。一人参与竞拍 ,出价不低于起拍价的,拍卖成交。
  第十二条网络司法拍卖应当先期公告,拍卖公告除通过法 定途径发布外,还应同时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发布。拍卖动产 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 ,应当在拍卖三十日前公告。
  拍卖公告应当包括拍卖财产、价格、保证金、竞买人条件 、拍卖财产已知瑕疵、相关权利义务、法律责任、拍卖时间、 网络平台和拍卖法院等信息。
  第十三条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公告 发布当日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示下列信息:
  (一)拍卖公告;
  (二)执行所依据的法律文书,但法律规定不得公开的除 外;
  (三)评估报告副本,或者未经评估的定价依据;
  (四)拍卖时间、起拍价以及竞价规则;
  (五)拍卖财产权属、占有使用、附随义务等现状的文字 说明、视频或者照片等;
  (六)优先购买权主体以及权利性质;
  (七)通知或者无法通知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的情 况;
  (八)拍卖保证金、拍卖款项支付方式和账户;
  (九)拍卖财产产权转移可能产生的税费及承担方式;
  (十)执行法院名称,联系、监督方式等;
  (十一)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第十四条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公告 发布当日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对下列事项予以特别提示:
  (一)竞买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 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 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
  (二)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应当在竞价程序开始前经人 民法院确认,并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
  (三)拍卖财产已知瑕疵和权利负担;
  (四)拍卖财产以实物现状为准,竞买人可以申请实地看 样;
  (五)竞买人决定参与竞买的,视为对拍卖财产完全了解 ,并接受拍卖财产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
  (六)载明买受人真实身份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在网络司法 拍卖平台上公示;
  (七)买受人悔拍后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十五条被执行人应当提供拍卖财产品质的有关资料和说 明。
  人民法院已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要求予以公示 和特别提示,且在拍卖公告中声明不能保证拍卖财产真伪或者 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十六条网络司法拍卖的事项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三日前 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当事人、已知 优先购买权人。权利人书面明确放弃权利的,可以不通知。无 法通知的,应当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示并说明无法通知的理 由,公示满五日视为已经通知。
  优先购买权人经通知未参与竞买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
  第十七条保证金数额由人民法院在起拍价的百分之五至百 分之二十范围内确定。
  竞买人应当在参加拍卖前以实名交纳保证金,未交纳的, 不得参加竞买。申请执行人参加竞买的,可以不交保证金;但
债权数额小于保证金数额的按差额部分交纳。
  交纳保证金,竞买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交纳,也 可以由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支付系统中对竞买人的相应 款项予以冻结。
  第十八条竞买人在拍卖竞价程序结束前交纳保证金经人民 法院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确认后,取得竞买资格。网络服务提 供者应当向取得资格的竞买人赋予竞买代码、参拍密码;竞买 人以该代码参与竞买。
  网络司法拍卖竞价程序结束前,人民法院及网络服务提供 者对竞买人以及其他能够确认竞买人真实身份的信息、密码等 ,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九条优先购买权人经人民法院确认后,取得优先竞买 资格以及优先竞买代码、参拍密码,并以优先竞买代码参与竞 买;未经确认的,不得以优先购买权人身份参与竞买。
  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申请参与竞买的,人民法院应当 确认其顺序,赋予不同顺序的优先竞买代码。
  第二十条网络司法拍卖从起拍价开始以递增出价方式竞价 ,增价幅度由人民法院确定。竞买人以低于起拍价出价的无效 。
  网络司法拍卖的竞价时间应当不少于二十四小时。竞价程 序结束前五分钟内无人出价的,最后出价即为成交价;有出价 的,竞价时间自该出价时点顺延五分钟。竞买人的出价时间以 进入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服务系统的时间为准。
  竞买代码及其出价信息应当在网络竞买页面实时显示,并 储存、显示竞价全程。
  第二十一条优先购买权人参与竞买的,可以与其他竞买人 以相同的价格出价,没有更高出价的,拍卖财产由优先购买权 人竞得。
  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以相同价格出价的,拍卖财产由 顺序在先的优先购买权人竞得。
  顺序相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以相同价格出价的,拍卖财产由 出价在先的优先购买权人竞得。
  第二十二条网络司法拍卖成交的,由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以 买受人的真实身份自动生成确认书并公示。
  拍卖财产所有权自拍卖成交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转移。
  第二十三条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可以充抵价 款;其他竞买人交纳的保证金应当在竞价程序结束后二十四小 时内退还或者解冻。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交纳的保证金应当 在竞价程序结束后二十四小时内退还或者解冻。
  第二十四条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 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 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 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
  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第二十五条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在拍卖公告确定的期 限内将剩余价款交付人民法院指定账户。拍卖成交后二十四小 时内,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将冻结的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划入 人民法院指定账户。
  第二十六条网络司法拍卖竞价期间无人出价的,本次拍卖 流拍。流拍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再次拍 卖,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 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再次拍卖的起拍价降价幅 度不得超过前次起拍价的百分之二十。
  再次拍卖流拍的,可以依法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变卖 。
  第二十七条起拍价及其降价幅度、竞价增价幅度、保证金 数额和优先购买权人竞买资格及其顺序等事项,应当由人民法 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评议确定。
  第二十八条网络司法拍卖竞价程序中,有依法应当暂缓、 中止执行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暂缓或者裁定中止拍卖 ;人民法院可以自行或者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停止拍卖。
  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系统故障、安全隐患等紧急情况的, 可以先行暂缓拍卖,并立即报告人民法院。
  暂缓或者中止拍卖的,应当及时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告 原因或者理由。
  暂缓拍卖期限届满或者中止拍卖的事由消失后,需要继续 拍卖的,应当在五日内恢复拍卖。
  第二十九条网络服务提供者对拍卖形成的电子数据,应当 完整保存不少于十年,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 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税费 承担的相关主体、数额。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网络司 法拍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一)由于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视频或者照片展示以及 瑕疵说明严重失实,致使买受人产生重大误解,购买目的无法 实现的,但拍卖时的技术水平不能发现或者已经就相关瑕疵以 及责任承担予以公示说明的除外;
  (二)由于系统故障、病毒入侵、黑客攻击、数据错误等 原因致使拍卖结果错误,严重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 的;
  (三)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网络司法拍卖服务提供者之 间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
  (四)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竞
买资格的;
  (五)违法限制竞买人参加竞买或者对享有同等权利的竞 买人规定不同竞买条件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网络司法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 竞买人利益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网络司法拍卖被人民法院撤销,当事人、利害 关系人、案外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行为违法致使其合法权益 遭受损害的,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认为其他主体的行为违 法致使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可以另行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网络司法拍 卖服务提供者的行为违法致使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可以另 行提起诉讼;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但具有法定免 责事由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下列机构和人员不得竞 买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行为相关的拍卖财产:
  (一)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
  (三)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
  (四)第(一)至(三)项规定主体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 属。
  第三十五条网络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其 从名单库中除名:
  (一)存在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操控拍卖程序、 修改拍卖信息等行为的;
  (二)存在恶意串通、弄虚作假、泄漏保密信息等行为的 ;
  (三)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等规定受到处罚 ,不适于继续从事网络司法拍卖的;
  (四)存在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行为的;
  (五)其他应当除名的情形。
  网络服务提供者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网络司法拍卖行为违 法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异议、复议期间, 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或者裁定中止拍卖。
  案外人对网络司法拍卖的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及相关司 法解释的规定处理,并决定暂缓或者裁定中止拍卖。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平台以变卖方式处置财产 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执行程序中委托拍卖机构通过互联网平台实施网络拍卖的 ,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对网络司法拍卖行为没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有关司 法拍卖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最高人 民法院公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 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