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100万获刑
2020-05-19 15:47:31
2020年3月,勐腊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告人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高额返息投资车行 被告人王某,男,198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2011年,王某与其胞妹各出资15万元投资设立勐腊县勐仑某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汽车销售,由其担任法定代表人,2015年办理股权变更手续。 按照多名被害人陈述,早在2007年起,被告人王某的父亲经营勐仑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期间,即以投资入股或借款分红形式向多名被害人筹集资金,每月定期返息分红。 非法吸收资金1102万元 据王某供述,自2011年11月起,他开始着手经营公司,那时公司已有五、六百万负债,其以入股返还利息方式对外借款,以月息2分返还利息,至2014年已发展吸纳十几位股东。 2011年7月至2014年上半年,其公司在勐仑镇独家经营,正常盈利,能按时返还欠款本息并支付定额分红。2014年下半年起,相继有3家车行在勐仑镇开业,对其公司市场份额造成冲击,销量下滑,出现资金漏洞。王某通过以借款返息、入股分红、贷款、信用卡刷卡套现等方式维持公司经营。 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2013年至2016年期间,王某以投资入股分红和借款1.8%至2.2%的月息付息方式,向36名群众非法吸收资金1102.98万元,至案发时尚有24人485.09万元未收回。 法院判决 判处有期徒刑4年 为维护国家金融管理制度,惩罚犯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责令被告人王某退赔被害人财产485.08万元。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违反金融管理规定,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的,即应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生活中,犯罪分子往往利用群众手中有闲散资金,却又无处投资的心理,披着“私募基金”“借款”等合法外衣,许以高额回报,诱惑大家投资。当下非法集资类的犯罪手段层出不穷,多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群众投资。 法官提醒广大群众,要树立正确的投资理财观念,要增强风险防范意识,谨记高回报伴随高风险,不要贪小便宜吃大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