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袁国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2020-05-15 17:12:29
被告人袁国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一)首部
判决书字号:云南省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案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徐建波;被告人袁国春,女,1980年7月4日生,公民身份证编号532926198007040924,汉族,云南省南涧县人,专科文化,个体工商户,家住南涧县南涧镇金龙路32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7月28日被南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8月16日被南涧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9年1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审级:一审。
审判机关: 云南省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 审判长潘伟;审判员罗朝清、陈雁军;书记员赵海舟。
审结时间:2009年4月2日。
(二)诉辩主张
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10日,被告人袁国春在网络上以“扫码”的形式注册成为深圳市善心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善心汇公司)会员。被告人袁国春为宣传和扩大公司影响力,建立了“善心汇南涧微信群”,通过面对面的介绍方式或使用微信群聊功能对善心汇公司的盈利模式等进行宣传、推介,在南涧县境内积极发展人员加入善心汇公司,指导注册会员,依托“善心汇众扶互生大系统”会员管理平台,以高额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为诱饵,不断吸收会员资金。至2017年7月25日止,被告人袁国春直接、间接发展会员579人,下层网络14级。该院认为,被告人袁国春组织、领导以扶贫济困,均富共生,布施帮助别人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钱财,扰乱经济和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国春的法定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系初犯、偶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针对指控,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予以佐证。
被告人袁国春辩解:其不构成犯罪,理由是刚开始其也不相信善心汇公司,但通过网络查询了大量资料,在正规电视台、报纸上看到善心汇公司的宣传后才投资的;其没有大力推介善心汇公司的经营模式,也没有以高额的收益诱骗他人。
(三)事实和证据
经审理查明:善心汇公司以“扶贫济困、均富共生”为口号,以高额收益为诱饵,要求参加者在其网络会员管理平台注册账户后,以300人民币元购买虚拟的“善种子”激活账户成为会员,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所发展会员数量及在“善心汇”平台投入的资金金额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会员,从中牟利。
2016年7月10日,被告人袁国春在网络上以“扫码”的形式注册成为善心汇公司会员,为宣传和扩大公司影响力,被告人袁国春建立了“善心汇南涧微信群”,通过面对面介绍或使用微信群聊功能对善心汇公司的盈利模式等进行宣传、推介,在南涧县境内积极发展人员加入善心汇公司,指导注册会员,依托“善心汇众扶互生大系统”会员管理平台,以高额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为诱饵,不断吸收会员资金。经鉴定,至2017年7月25日止,被告人袁国春所处层级为12层,其下级网络14层,579个会员账号,该账号完成18次赠与,累计195000元,17次受助,累计256900元,管理钱包支出64000元,剩余999元。案发后,被告人袁国春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作案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补充侦查报告书、补充侦查决定书、补充侦查提纲、案件来源,证实案件来源及侦破情况。
2.户口证明及照片,证实被告人袁国春的身份情况,其在辖区内无违法犯罪记录。
3.到案经过,证实2017年7月27日,南涧县公安局接到线索后,经分析辖区共有580人注册为“善心汇”会员,其中袁国春处于南涧县最高层级,其余人员均属袁国春直接或间接下线。2017年7月28日,民警打电话要求袁国春自行到经侦大队办公室。袁国春到达后称其于2016年7、8月份开始注册投资“善心汇众扶互生大系统”并推荐发展会员,随即民警依法对其进行书面传唤,并对其进行讯问,在传唤、讯问过程中袁国春积极配合,无逃跑、反抗行为。
4.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刘云兴、刘国文、陈家良、杨继明、李思伟、鲁国斌、邹丽波、袁玉庆、李继芝、杨钟、陈朝彬、罗建芬、熊何健、赵家燕、杨洪燚、何太壮、赵佳芬、马增伟、杨跃贞、张朝明、罗凤香、刘建松、高国忠、袁玉升、查政香、李建开、施兆祥、左朝凤、罗家晟、李同应、李云芬、张流、陈超敏、字文凤向善心汇公司投资的情况。
5.物证(华为手机一部、笔记本两本)、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辨认照片、提取电子数据清单、微信聊天记录照片、提取笔录,证实被告人袁国春持有的华为手机存储着大量关于善心汇公司投资的聊天记录,笔记本中记录有相关会员账号的使用情况。
6.《中国改革报》《法制日报》《北京参考》,证实善心汇公司通过媒体宣传其经营模式等情况。
7.情况说明、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涉嫌犯罪案件线索移送书及相关材料、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善心汇公司设立、资金被冻结等情况,经鉴定袁国春所处层级为12层,其下级网络14层,579个会员账号,该账号完成18次赠与,累计195000元,17次受助,累计256900元,管理钱包支出64000元,剩余999元。
8.善心汇平台截图、接受证据清单、银行交易明细,证人袁国仙、杨增水、章喜同、杨学袁、袁玉枝、刘世莉、袁玉保、李波乔、李奇珍、袁安来、陈杨秀、胡春丽、袁登培、章德兴、罗朝丽、袁兆惠、杨著娟、袁国泰、杨学林、李建开、杨丽、赵全龙、李同应、杨丽琴、魏思琼、李兰花、杨艳、杨珍、沈国珍、杨国会、沈国珍、窦丽娟、孔园园、刘建苹、袁玉仙、吴美珍、刘洪文、吴凤英、杨丽娟、李春光、陈敏、张彩丽、熊喜云、饶本贵、茶文娟、张永胜、王绍怀、孔永平、孔园波、熊高明、陈朝敏、张本诚、黄红霞、李作枝、桑海鑫、郭文枭、陈朝果、张兴梁、郑春丽、鲁国丽、李玉仙、沈加凡、饶映、李艳红、饶天菊、饶天凤、白如丽、袁传瑛、皇忠秀、郑剑芬、查文秀、查政花、杨云琴、张孝梅、张本林、张学飞、袁传瑜、杨跃华、李成花、李兴美、陈永权、熊平、许小霖、张丽华、张文明、陈永华、陈永芹、谢发明、张文标、杨菊权、杨银丽、沈家增、宋杨林、宋郎枝、李维斯、余佳斯、张如开、伽鲁梅、罗永才、赵学斌、罗国秀、熊焱、蔡云丽、蔡云香、蔡云芬、刘光亮、蔡云凤、曹文旭、李信芝、自荣琼、李云芬、李丽娟、吴晓玲、祁润江、欧阳桂仙、张丽、贺丽芬、李红梅、李静春、李健美、马德安、李琳、刘国元、陈文惠、李春祥、毕洪金、刘文学、刘文平、刘文斌、刘志辉、左相龙、刘宏、刘光春、刘林、李学清、杨时宏、张建强、字学章、苏新花、杨云、杨永平、罗恒生、谢慧、杨贵妃、鲁子洋、罗朝芝、段俊楠、徐奇波、李灿、李美、何中泉、杨忠武、施政富、施沛斌、王雄、张进玲、连翠花、张流、蒋丽芬、字文婧、付兆波、周泉、罗加宏、刘晓波、黄芳、潘丽华、李春美、李德会、周乐艳、杨忠艳、袁恩毅、徐维书、沈家香、连国香、高国勇、徐发顺、李从秀、李美丽、苏学新、罗维仁、罗抚育、杨春秀、祁艳琼、杨金丽、李雷、施春琴、连仙丽、周翠香、刘美君、何加凤、徐晓林、刘莉君、付怀芝、李秀英、罗光福、杨彩花、周翠丽、罗兴惠、陈应丽、李凤香、李举章、李希芹、叶春芳、字春、杨增兰、吴绍娟、张徐、李添臣、李焕梅、徐志华、郑文学、张紫君、官金花、字国翠、徐维章、张丽、张朝明、方进芬、常汝华、饶荣烜、字文凤、字家玲、杨绍娟、字永凯、杨向斌、王朝高、鲁荣花、罗丽华、杨伟燕、周国良、段淑兰、孙雷、孙云、字永杰、字永航、字伟顺、邹晓梅、何柱、李朝明、曾艳、陆征永、杨云瑞、李家会、曾学礼、曾丽、曾淼、彭珍效、罗志坚、杜荣林、黄鑫、李劲财、张朝华、张朝明、杨建芬、饶华美、李秀、罗凤英、范天香、范天宏、罗凤香、刘建松、袁玉庆、刘云兴、李珍、刘国文、陈家良、张进梦、李林、杨继明证、张玉财、邹丽波、杨洪燚、陈太菊、袁玉顺、袁玉国、杨政华、杨俊菲、李继芝、李林祥、李思伟、李永珍、陈文标、杨钟、鲁国斌、曹桂花、李国艳、茶万珍、冯世蕊、施文花、袁玉华、袁玉华、郭建莉、苏丽银、陈朝彬、熊何健、袁登席、赵家燕、赵佳芬、罗家晟、袁国富、施银凤及、施肇英、施骄、李丽君、左朝凤、施婷、何太壮、李国兰、施兆祥、自朝辉、李成芳、杨跃贞、罗建芬、杨增全、张本吉、金梅、袁玉森、袁玉珍、马增伟、袁玉升、高国忠、李红花、赵美娟、张贵、关齐玲、李杭蒙、陈登香、常义菊、刘柱美、陈登翔、查政香、李朝兰、査政武、白秀娟、施美仙、邓群兰、陈宗颖、张海龙、王云辉、吴兴梅、焦斌斌、郑四楠、黄涛、杨磊、杨浩鑫、段玉麟、杨文斌、董玉宝、焦超、吴高琛、朱茜龙、姜伟、张军、刘永升、李骏、张宁、杨仕飞、徐情波、何茂、徐卫国证言,证实2016年7月,袁国仙在电视上看到“善心汇”后把情况告诉袁国春,袁国春通过网络等进一步了解到“善心汇”投资操作模式、程序后觉得有利可图进行投资。为获取“管理费”及扩大公司影响力,袁国春建立了“善心汇南涧微信群”,通过用面对面介绍或使用微信群聊功能对善心汇公司的盈利模式等进行宣传、推介,积极发展人员加入善心汇公司,指导注册会员,依托“善心汇众扶互生大系统”会员管理平台,不断吸收会员资金,直接或间接发展会员500余人。
9.被告人袁国春供述,证实2016年5、6月份,其看到关于善心汇公司的信息后,登陆网站用一个老会员的二维码进行激活,以该账号作为推荐人进行了注册。善心汇公司宣传主题是“扶贫济困、均富共生”,通过推荐人缴纳300元的会费加入公司,注册成为会员后可分不同层级以不同的数额进行投资。层级分为特困区、贫困区、小康区、富人区、德善区,投资额度1000至2000元为特困区,该区投资人必须是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投资后5天返回本金以及50%的返利。投资额度1000至3000元为贫困区,一般是15天左右返还本金和30%的红利。每轮投资返利后需要向公司购买一个100元的善金币,该善金币可以在善心汇公司旗下的项目进行消费。在贫困区进行8轮左右的消费后返利就会下降为20%。投资额度在1至3万元的是小康区,周期相对贫困区更长,层级越往上,返利的周期就越长,每个层级的周期也会随着投资的轮次而加长,20天左右为一个周期,返利20%,5轮投资后会降为15%,小康区每轮需要购买2个善金币。再往上就是富人区、德善区,富人区为5至30万元的投资额。直接推荐的人每轮排单投资可以得到6%的管理奖,其中一半需要进入平台转化为“善金币”进行消费,一半进入平台的管理钱包,当管理钱包足500元时继续排单投资后就可以提现到绑定的银行卡,所推荐的第三代会员每轮投资后可以得到4%的管理奖,第五代会员每轮投资后可以得到2%的管理奖,其中第三代和第五代管理奖在2017年后就没有了。其推荐的人有杨建芬、熊平、张春荣、袁国仙、张朝华、李辉、董长春、王珍葵、茶桂芬、张海荣、张玉祥、王锦香、袁玉国、普秀琴、袁玉清、杨增水、王洪秀、罗朝丽、袁登培、袁登席、张贵、普兴、范天香、刘云兴、杨枝琼、罗凤英、袁玉宝、袁玉枝、张喜同、胡春丽、李奇珍、陈杨秀、张德兴等,以其账户直接推荐了李杭蒙和张春荣,李杭蒙没有再发展下线,张春荣发展了10多层下线。发展下线人数较多的张朝华、熊平、杨建芬。其还借用了张海荣、袁玉国等50多人的身份证进行注册、投资。其还建过“善心汇南涧群”,最多的时有89人,供成员了解相关信息、相互交流。
10.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取保候审保证书、保证人身份证复印件、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移送审查起诉告知书,证实被告人袁国春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11.传唤证、询问通知书、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证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传讯通知书、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证实侦查期间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证人诉讼权利义务情况。
12.情况说明,证实本案复印件的来源情况。
(四)判案理由
云南省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袁国春加入传销组织善心汇公司后,以扶贫济困、均富共生、布施帮助别人为名,向亲友推介善心汇公司,并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直接或间接发展会员579人、下层网络14级,骗取钱财,扰乱经济和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袁国春自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袁国春系初犯、偶犯,予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袁国春的辩解与在案证据证明的事实相悖,不予采纳。
(五)定案结论
云南省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袁国春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华为手机一部、笔记本二本,予以没收。
(六)解说
本案的焦点是被告人袁国春的行为是否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1)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2)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3)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4)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5)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对于受单位指派,仅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中的传销活动具有以下特征:1.往往以从事商品、服务推销等经营活动为名,诱骗他人参加;2.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3.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的依据;4.传销活动最本质的特征在于其诈骗性;5.传销活动具有多方面的社会危害性。本案中,被告人袁国春在网络上以“扫码”的形式注册成为善心汇公司会员,为宣传和扩大公司影响力,被告人袁国春建立了“善心汇南涧微信群”,通过面对面介绍或使用微信群聊功能对善心汇公司的盈利模式等进行宣传、推介,并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直接或间接发展会员579人、下层网络14级,骗取钱财,扰乱经济和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其行为已经构成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编写人:南涧县人民法院 潘伟)
附:被告人袁国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潘伟.docx